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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庞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年11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引发了《化工和伤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庞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标准的出台,对化工和危化品行业的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工作提供了依据,也为相干企业的安全整改提出了参照依据和标准。详细内容如下: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庞大事故隐患:

一、伤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庞大”的生产装配、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吻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伤害化工工艺的装配未实现主动化控制,体系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主动化控制体系、紧急停车体系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庞大伤害源的伤害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庞大伤害源的伤害化学品罐区未配备自力的安全仪表体系。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体系。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吻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配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镌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走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配,爆炸伤害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伤害性装配一侧不知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配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主动化控制体系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订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订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订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别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用实行。

十九、新开发的伤害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当局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配未制订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邃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伤害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伤害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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