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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物品、伤害货物、伤害化学品以及伤害废物到底有什么区别?

按照《伤害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7.1条目“承担伤害废物运输的单位应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伤害货物运输天资”,这里面的“伤害废物”和“伤害货物”到底是都指什么,又有什么关系呢?联想到对“伤害物品”“伤害化学品”,这些伤害“东西”又各有什么不同呢?编者搜集相干资料并整顿成文,盼望与大家一路分享与交流。


我国法律下存在“伤害品”、“伤害物品”、“伤害化学品”、“化学伤害品”、“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伤害品”、“伤害货物”、“易燃易爆化学伤害品”、“伤害废物”、“电子废物”等多个概念(以下统称为“伤害品”)。广义来说,并不存在同一的“伤害品”的定义。




生产环节重要监管“伤害化学品”,储存环节重要监管“伤害化学品”,运输环节重要监管“伤害货物”,处置环节则重要监管“伤害废物”。各环节均有不同的伤害品名录管理。

在储存环节,“伤害物品”,根据《安全生产法》,是指易燃易爆物品、伤害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其中,“伤害化学品”,根据《伤害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子,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而《伤害化学品名录》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布告宣布的(最新版2015版),侧重于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伤害货物”的定义为“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子,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必要分外防护的货物,均属伤害货物”,参照《伤害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此表是由交通部提出并组织修订发布的,重要列入了运输过程中最常见的伤害货物。



关于伤害废物,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新版《国家伤害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危废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伤害特征的;

(二)不排除具有伤害特征,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必要按照伤害废物进行管理的。



新版《国家伤害废物名录》将具有伤害特征的伤害化学品悉数纳入。详细的废弃伤害化学品目录采用了国家安监总局等10个部门发布的《伤害化学品目录》。



伤害废物种类标识


下表列举了伤害品相干的监管部门、职能,及其适用的伤害品名录:



总结


以上可以了解到,“伤害化学品”、“伤害货物”、“伤害废物”中的产品有交叉,但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废弃的伤害化学品属于伤害废物,伤害货物的范围中有伤害化学品,但不全是伤害化学品;有些货物不属于伤害化学品,但属于伤害货物。比如,香水是“伤害货物”但不是“伤害化学品”。判定某产品是否属于伤害品时,必须结合其所在的环节,比照响应名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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